【已刪除】826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候選人得接受下列何者之經費捐助?
(A)國內私法人
(B)大陸地區人民
(C)外國法人
(D)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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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 C(4), D(22), E(0) #782623

詳解 (共 1 筆)

#1633899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 選舉活動


第 37 條


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其他組候選人。但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政黨、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

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A)國內私法人 
(B)大陸地區人民  (為37條第二項所規定)
(C)外國法人 (為37條第一項所規定)
(D)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為37條第五項所規定)

故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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