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憲法修改之規定,何者正確?
(A)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決議修改之
(B)由立法委員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選出任務型國大代表修改之
(C)由立法委員提出修正案,並且直接代表人民複決之
(D)由立法院提出修正案,並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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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60), C(142), D(6712), E(0) #165622
統計: A(89), B(60), C(142), D(6712), E(0) #165622
詳解 (共 4 筆)
#477029
憲法修改:
1.全體立委1/4提議,3/4出席,3/4決議,方能提出
2.公告半年,3個月內議決
3.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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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68
| 第 1 條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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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70
| 第 4 條 |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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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36
Go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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