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事項何者曾受司法院解釋認為違反平等原則而宣告違憲?
(A)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台灣地區未滿十年者,不得擔任公務員
(B)未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不能免徵贈與稅
(C)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D)兵役法規定僅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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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211), C(6094), D(87), E(0) #165625

詳解 (共 3 筆)

#479268


釋字649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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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634
釋字647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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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06

以夫為住所==> 亦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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