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選舉罷免之訴,是採取幾審終結的制度?
(A)一審終結
(B)二審終結
(C)三審終結
(D)一審終結,但必要時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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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402), C(93), D(254), E(0) #165633

詳解 (共 5 筆)

#128560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罷免無效之。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 
第一百二五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第一百二六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一百二七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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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64

選舉罷免之訴,是採取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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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11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二級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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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4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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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66

請問這是考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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