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如何處理?
(A)廢止收容處分
(B)撤銷收容處分
(C)註銷行政處分
(D)停止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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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9), B(217), C(36), D(335), E(0) #233916
統計: A(1279), B(217), C(36), D(335), E(0) #233916
詳解 (共 7 筆)
#22100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3項
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
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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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382
是移民法第38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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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335
38-2收容異議由理由→撤銷或廢止
38-2法院裁定→廢止(裁定釋放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38-3移民署未能於24小時內移送者→廢止+釋放收容人(算是對移民署的懲罰吧)
結論:不明確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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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738
我自己是用戶籍法第23.24條撤銷及廢止的概念作答:
撤銷>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廢止>嗣後不存在
這題是要讓受收容處分的外國人嗣後不再受到收容處分,所以選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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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74
移民法已修法... 不知道這題有沒有更適合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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