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在我國,判例的編製是根據下列何一法律?
(A)民事訴訟法
(B)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C)法院組織法
(D)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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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1326), C(3302), D(169), E(0) #171221

詳解 (共 5 筆)

#142004
法院組織法五十七條:最高法院的裁判,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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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081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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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219
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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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720

必須是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

必須要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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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132

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291 號令修正公布第3、115條條文;增訂第51-1~51-11、57-1條條文;刪除第 57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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