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A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八八水災」,廠房被大水淹沒,機器設備、原物料與半成品全毀,遭逢巨大損失;A股份有限公司擬認列非常損失,請問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A 股份有限公司應如何處理非常損失?
(A)由 A 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決定分擔之期數,平均分擔
(B)於非常損失發生之會計年度,由 A 股份有限公司於當期認列
(C)由 A 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決定分期認列,或是當期認列
(D)由 A 股份有限公司將所受非常損失,分為十期,平均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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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22), C(51), D(25), E(0) #370849

詳解 (共 3 筆)

#318302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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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368

舊法 第48條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負擔者,得分期負擔之。

現行法 第48條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以前會計可以有非常損益項目,現在沒有了,而且不能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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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46

因為題目就是以商會法規定,所以以商會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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