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之職員法規名稱: 銀行法 第 一 章 通則第 32 條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題組二】 為確保交易公平性及維護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銀行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