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是非題
1.各級農會為辦理農會法第四條所定事業,得由三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
份有限公司。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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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2579), C(2), D(0), E(0) #2078265
統計: A(317), B(2579), C(2), D(0), E(0) #2078265
詳解 (共 2 筆)
#5104818
農會法第5條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得由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而該項投資為重大投資事項者,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之限制,其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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