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會設立信用部,辦理會員金融事業,若要接受非會員之存款,只要先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核准,即可辦理。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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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3004), C(0), D(0), E(0) #2078266

詳解 (共 5 筆)

#4596745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
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
農會信用部經報請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接受非會員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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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24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單位為財政金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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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007
第5條 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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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419
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使得接受非會員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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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010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 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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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44727
未解鎖
農會法第 5 條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
(共 5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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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2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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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除...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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