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下列何者正確﹖
(A)農會為辦理農會法第四條所定事業,經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
過,即可逕行組織共同經營機構
(B)共同經營機構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C)共同經營機
構為法人
(D)農會信用部欲接受非會員之存款,須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E)農會信
用部業務之輔導及資金之融通,由農業行庫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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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1), B(3501), C(3702), D(1166), E(3502) #2816760
統計: A(1171), B(3501), C(3702), D(1166), E(3502) #2816760
詳解 (共 6 筆)
#5681486
(A)農會法第5條第一項
各級農會為辦理前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農會法第5條第二項
(D)農會法第5條第二項
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相關規定管理之;農會信用部經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接受非會員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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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813
(D)農會法第5條第二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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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6321
正確選項解析
(B) 共同經營機構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正確)
農會組織的共同經營機構,被授權可以與農會的個人會員進行直接交易。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各級農會為辦理第四條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共同經營機構,「聯合經營,並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C) 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 (正確)
共同經營機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共同經營機構為法人,其組織經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 農會信用部業務之輔導及資金之融通,由農業行庫負責辦理 (正確)
農業行庫(即農業金融機關)負責對農會信用部進行專業輔導並提供資金支持。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農會信用部業務之輔導及資金之融通,由農業行庫負責辦理;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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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解析
(A) 農會為辦理農會法第四條所定事業,經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 過,即可逕行組織共同經營機構 (錯誤)
農會組織共同經營機構,除了需要辦理事業外,還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組織共同經營機構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是不夠的。
(D) 農會信用部欲接受非會員之存款,須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錯誤)
雖然需要核准,但核准機關的名稱不準確。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農會信用部接受非會員存款,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由於信用部涉及金融業務,其管理和核准權限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金融管理單位),而非一般定義的中央主管機關(農業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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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與「合股」
農會所組織的共同經營機構,確實是法人。
關於該機構是否必須「跟其他農會合股」:
• 法條要求「聯合經營」: 《農會法》規定,各級農會為辦理其事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組織共同經營機構,以進行**「聯合經營」**。雖然法條沒有使用「合股」這個詞,但「聯合經營」的概念本質上就是指資源的結合與合作管理,通常意味著多個農會共同投入資源、人力或資產來運營該機構。
• 與會員交易的權利: 該機構成立的目的之一是聯合經營,並且被明確允許**「得與個人會員直接交易」**。
• 組織細節另定: 由於共同經營機構是依據《農會法》設立的特別法人,其具體的「組織經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其內部資金或資產投入(類似合股)的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在特別辦法中規範。
2.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投資」要求
當農會選擇以更標準的公司形式運營其事業時,法規對其「合股」或「共同投資」有更明確的數量要求:
• 明確要求共同投資: 如果各級農會決定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辦理事業,則法規明確要求必須由「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
• 結論: 因此,若選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滿足「多農會(五個以上)共同投資」的要求。
總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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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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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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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要求資源結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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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最低農會數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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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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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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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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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經營(意指合作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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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數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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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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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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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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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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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以上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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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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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
• 共同經營機構是《農會法》下的特別法人,以聯合經營為目的,通常涉及資源共享,但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由「五個以上」農會成立。
• 股份有限公司則是明確要求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的一種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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