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下列何者正確﹖
(A) 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50歲
(B)現任總幹事於下屆
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
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D)曾犯刑法之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
事候聘人
(E)受破產之宣告,即使已復權,仍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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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3521), C(3623), D(3592), E(559) #2816764
統計: A(157), B(3521), C(3623), D(3592), E(559) #2816764
詳解 (共 5 筆)
#6286446
(A) 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50歲 → 55歲
(農會法 第25-1條 第1項 第3款)
(E) 受破產之宣告,即使已復權,仍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農會法 第25-2條 第1項 第4款)
→ 反面解釋: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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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7772
(D) 曾犯刑法之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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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2 條 總幹事候聘人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
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
清償者。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
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
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
清償者。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
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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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條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
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
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
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
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
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
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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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6397
正確選項解析
(B) 現任總幹事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正確)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 內容: 「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
(C)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正確)
• 法源依據:
◦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四款規定,總幹事候聘人不得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 《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得為農會會員的情形包括:「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 說明: 由於此情況屬於農會會員的基本失格條件,故也適用於總幹事候聘人。
(D) 曾犯刑法之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正確)
• 法源依據:
◦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三款規定,總幹事候聘人不得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 《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會員代表候選人不得登記的情形包括:「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 說明: 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是總幹事候聘人受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消極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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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解析
(A) 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50歲 (錯誤)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
• 正確規定: 「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E) 受破產之宣告,即使已復權,仍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 (錯誤)
• 法源依據: 《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適用於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四款)。
• 正確規定: 《農會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得為會員的情況是「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說明: 該條文僅限制尚未復權的破產者;若破產宣告已復權,則其喪失會員資格的條件已解除,不構成總幹事候聘人的失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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