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一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
(A)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B)對於學生決定予以退學之決定
(C)對於電視台予以吊銷執照之決定
(D)對公務員免職之決定
統計: A(1203), B(219), C(53), D(166), E(0) #194180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
第3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國外刑犯私下學習公務員考試,所以不適用程序。
例外特別適用行政程序法:1.免職2.交通違規舉發3.退學4.考選部受理人民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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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事項適用之除外規定,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105 年 - 105高考三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53618答案:C
不適用機關 口訣:名師很賤,因此不按照行政程序走。不適用事項: 外公私學考蒸餃
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1、凡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因於事後當事人仍可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或其相當之程序請求救濟,故行政機關於為此類行政處分時,即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至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為則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2、改變公務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仍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
一直覺得D選項怪怪的
(D)對公務員免職之決定 ---> 不就是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嗎?
請問各位:
(B)對於學生決定予以退學之決定 →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退學不算是內部程序嗎?
(D)對公務員免職之決定 →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如下列,意思是說,往後的考題只要有公務員的部份都可以當成是可適用行政程序法嗎?
法務部90年法律決字第3663號函闡釋,凡構成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因於事後當事人仍可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或其相當之程序請求救濟,故行政機關於為此類行政處分時,即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至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其他人事行政行為則視個案情形,由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3、換言之,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學說及實務上係以所謂重要性理論為區別,若行政處分將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及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時,即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而本題中免職處分係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行政處分,法理上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