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事項須以法律規定?
(A) 公費生返國服務期間
(B) 警察執行臨檢勤務
(C) 碩士候選人資格條件
(D) 課稅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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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85), C(5), D(133), E(0) #226033

詳解 (共 5 筆)

#202556

課稅事實之認定應該是指對於個人課稅之多寡與欠稅與否等比較細節之部分

這部分就要由行政機關訂定細則來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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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416
(D)釋字217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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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828
(C)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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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06

各機關依法律的授權,所頒布的命令稱為:法規命令

課稅為中央與地方之法規命令所授權。

第 110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

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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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8
B:警察勤務條例。

請問D為何不是用法律定之?
另外,課稅的客體和課稅範圍是以法律規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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