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法院得依法定程序拘提之?
(A)原告
(B)被告
(C)證人
(D)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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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9), C(209), D(3), E(0) #924749
統計: A(1), B(49), C(209), D(3), E(0) #924749
詳解 (共 7 筆)
#1437535
答案為C
民訴裡面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會被拘 提,只會有視為拒絕陳述之效果。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此科考試為民訴,非刑訴)
第302條(作證義務)<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別有規定】§304、§307、§314【解釋/判例】26年上940*53年台上2673第303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別有規定】§304、§307、§314【解釋/判例】26年上940*53年台上2673第303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367條之1(當事人之訊問)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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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825
我也查一下,形訴75條被告得拘提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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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720
請阿摩更改答案為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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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426
被告不會被拘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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