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為正確,
(A)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經理人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B)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監察人為之。
(C)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
(D)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所有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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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9), C(178), D(211), E(0) #317127

詳解 (共 4 筆)

#526710

民法35條: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民法37條: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


民法第40條: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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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968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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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065
C〜〜
第42條(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監督上之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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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80
A)董事 B)董事 D)在清算之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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