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可以依公地撥用方式,取得需用的公有土地?
(A)東吳大學城區部擴大校區欲取得相鄰的國防部使用的土地
(B)輔仁大學希望取得台北市內湖區的市有土地作為第二校區
(C)國立台灣大學到新竹縣的縣有土地上設立新竹校區
(D)文化大學擴大校區欲取得周圍國有林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41), C(592), D(45), E(0) #285636

詳解 (共 3 筆)

#1669739

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

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6
0
#324846


因為他是國立的嗎 ???

5
0
#456202

對啊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