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可以依公地撥用方式,取得需用的公有土地?
(A)東吳大學城區部擴大校區欲取得相鄰的國防部使用的土地
(B)輔仁大學希望取得台北市內湖區的市有土地作為第二校區
(C)國立台灣大學到新竹縣的縣有土地上設立新竹校區
(D)文化大學擴大校區欲取得周圍國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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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1), C(592), D(45), E(0) #285636
統計: A(21), B(41), C(592), D(45), E(0) #285636
詳解 (共 3 筆)
#1669739
國有財產法 第 38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
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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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46
因為他是國立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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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202
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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