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房屋及基地給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在登記完畢前應繳納何種稅捐?
(A)土地增值稅
(B)地價稅
(C)房屋稅
(D)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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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6), C(17), D(552), E(0) #285639

詳解 (共 6 筆)

#444687
(A)為機會稅..依土稅第五條 (B)為持有稅 本題為買賣 (C)為持有稅 (D)為取得行為稅 依契稅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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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511

乙為買受人。

契稅條例

第23條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第4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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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980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甲)繳納,契稅由買方(乙)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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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386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土地稅法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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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337

甲出售房屋及基地給乙,乙為買受人須繳納契稅(行為稅)
而甲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另甲持有期間每年需繳納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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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865

可以解釋一下嗎??  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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