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前,下列敘述何種正確?
(A)土地所有人一律免繳地價稅
(B)土地所有人可以申請永久建築使用
(C)土地所有人不能使用土地
(D)土地所有人可以申請臨時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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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 C(35), D(651), E(0) #285624

詳解 (共 3 筆)

#1626638

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

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51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

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3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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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871
第 50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 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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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14
都市計畫法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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