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對都市更新的獎勵?
(A)建築容積
(B)容積移轉
(C)土地稅減免
(D)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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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78), C(31), D(533), E(0) #285627

詳解 (共 2 筆)

#1153777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4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 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 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 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 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 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四、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 五、前四款容積獎勵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 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 積。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 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 高度限制;其建蔽率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按原建蔽 率建築。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 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 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 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 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 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 應登記為公有。
第 46 條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 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 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 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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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735
請問是法條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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