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A)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B)押標金由同一人或 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C)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D)A公司及B公司為關係企業,該2公司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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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13), D(120), E(0) #174498
統計: A(4), B(5), C(13), D(120), E(0) #174498
詳解 (共 1 筆)
#443044
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列舉如下:「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上開情形,即無該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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