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下列何者不屬戶籍法第 65 條第 1 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A)契約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