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大法官之權限?
(A)宣告判例違憲立即停止適用
(B)宣告法律違憲並定期失效
(C)宣告行政處分違法立即失效
(D)宣告解釋函令違憲立即停止適用
統計: A(122), B(136), C(1658), D(160), E(0) #217988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大法官所得審查之標的:
1.法律
2.行政函釋
3.法院判例
行政處分是屬於具體個案!
司法院大法官所得審查之標的:1.法律、2.行政函釋、 3.法院判例。並無審查「行政處分」之職權。
依據 憲法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依據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依據 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大法官有權審理釋憲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 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第7條(大法官有權審理統一解釋法律案件)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 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 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 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 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6.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院審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B)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C)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
違 "憲"
小弟不才,請問縣規章是算個案還是抽象法規???謝謝各位大大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