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第81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身分保障,其目的在於保障法官之審判獨立
(B)憲法第81條所指之法官,包含檢察官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受憲法第81條之保障
(D)法官得以法律予以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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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977), C(85), D(261), E(0) #217993
統計: A(18), B(1977), C(85), D(261), E(0) #217993
詳解 (共 7 筆)
#377362
釋字162號
一 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
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
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
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
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
,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釋字13號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
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
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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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65
依大法官解釋,法官之俸給非依法律不得減少。故依法律即可減少法官之俸給。而懲戒並不得減俸,除非法律規定。
(D)法官非有懲戒事由,不得以法律予以減俸
建議更改為下敘述,較符合大法官解釋,且仍為正確之答案
(D)法官得以法律予以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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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
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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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8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1
| 第 81 條 |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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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72
d應該也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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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77
D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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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91
推3F
D很明顯不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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