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姻親?
(A)血親之配偶
(B)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C)配偶的血親
(D)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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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03), C(14), D(54), E(0) #99394

詳解 (共 1 筆)

#133372

姻親因婚姻媒介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為「姻親」。

第九百六十九條:「稱姻親者,謂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根據以上的規定,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三種人,卻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1)血親之配偶自己與其有血親關係人之配偶,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血親,均成立姻親。

如繼父、兒媳、女婿(直系血親之配偶);兄嫂、舅母、外甥媳(旁系血親之配偶)。

 (2)配偶之血親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立姻親,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

如岳父母、翁姑、妻前夫之子女(配偶之直系血親);

妻弟、妻之姨或舅、妻之侄或甥(配偶之旁系血親)。

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乃為一體兩面,甲與乙有姻親關係時,甲如為乙之血親配偶乙必為甲之配偶之血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婚之人亦成立姻親關係,不問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如己妻之繼父或繼母(直系血親關係)己妻之兄弟或己妻之姑姨之夫(旁系血親關係)。

此姻親概念相當擴大外國之法中甚少承認其為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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