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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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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審判長的闡明義務?
(A)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B)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行使撤銷權
(C)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當事人敘明不明瞭的聲明或陳述
(D)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當事人補充不完足的聲明或陳述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1 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807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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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簡單
0.89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鄒惠雲
(2012/06/01)
第一百九十九條(審判長之職權2~闡明權1)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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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4)
第 199 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
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
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 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
;
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第 199-1 條
依
原告
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
而其主張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
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
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 義時
,審判長應闡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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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審判長的闡明義務? (A)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