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要物契約?
(A)押租金契約
(B)租賃契約
(C)定金契約
(D)寄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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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1456), C(638), D(482), E(0) #455958
統計: A(329), B(1456), C(638), D(482), E(0) #455958
詳解 (共 10 筆)
#730902
要物契約白話來說就是,必須把東西交付出來,契約才會成立。
民法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買賣契約、租賃契約 均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以下舉陳老師的例子)
你到巷口跟賣牛肉麵的老王說:來一碗牛肉麵!
老王說:好!
這個時候你們的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如果你坐了很久牛肉麵都還不來,你就可以回家寫存證信函了。
民法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貸契約,不管是使用借貸或消費借貸都是要物契約,它除了當事人合意外。
尚需有物之交付才能成立!
如果我跟你借錢,你說好。但是你沒有把錢借給我,我們的契約就沒有成立。
如果我跟你借一本書(無償),你說好。但是你沒有把書借給我,契約一樣沒有成立。
訂金、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都屬於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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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104
諾成契約(口頭承諾就成立): 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傭、贈與等等。
要物契約(有物交付才成立): 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租押金等等。
要式契約(正式才成立): 指契約成立須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備法定的方式者,其契約原則上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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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698
要物契約:
寄託 =>交付物
四個錢一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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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43
租押金、定金、寄託、消費借貸、使用借貸 => 皆為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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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68
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 契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即可。至於沒有依規定交付則是屬於債務不覆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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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443
要物契約白話來說就是,必須把東西交付出來,契約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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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479
要物契約是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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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868
我的理解是這樣
諾成契約(非要物契約): 兩個人講好就好了(契約成立),若當事人一方食言將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要物契約: 除了兩個人要講好之外,必須交付一定之物這個契約才能成立。
ex: 1.使用借貸(腳踏車借我才成立)
2.消費借貸(500元拿來才成立)
3.代物清償(我跟你借50萬,但最近手頭緊,沒有現金,我用價值50萬的汽車給你好嗎)
如果對方沒有交付一定之物,這要物契約根本就不成立,根本沒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以上是我的理解 不知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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