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A)河道及港埠用地(B)休閒農場(..-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6/01/31)
都市計畫法 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