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7 條規定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 受聘期間得享有的權利:
(A)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 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B) 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C)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D)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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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357), C(1337), D(303), E(0) #396977

詳解 (共 4 筆)

#547739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
    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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