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中小學聘任幾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A)ㄧ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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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15), C(80), D(26), E(0) #396975
統計: A(17), B(515), C(80), D(26), E(0) #396975
詳解 (共 1 筆)
#547733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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