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聘任第 3 條規定之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
需求,且具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
多以幾次為限?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無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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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1853), C(507), D(261), E(0) #396976
統計: A(322), B(1853), C(507), D(261), E(0) #396976
詳解 (共 3 筆)
#611906
現在常常有些代理老師都有當導師
這樣當然至少要續聘他兩次才能把一個班從七年級帶到九年級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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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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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 |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
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
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
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
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
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
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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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35
第 3 條之2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前項備查作業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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