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
(A)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B)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
(C)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
(D)政黨之黨章有無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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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770), C(69), D(5989), E(0) #321814

詳解 (共 6 筆)

#432309

若政黨有違憲情況,則須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將該政黨移送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司法院大法官職掌解釋權與違憲政黨解散權,前者以會議方式行使,後者則以憲法法庭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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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540
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
    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
    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四、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
    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聲請
    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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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369

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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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102
可是 命令不是 法官可以拒絕適用嗎? 法律抵觸才要解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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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53
不是有政黨違憲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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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22
感謝文菁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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