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程序當事人參與原則之表現?
(A)陳述意見之權利
(B)參與聽證之權利
(C)閱覽卷宗之權利
(D)協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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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86), C(328), D(2686), E(0) #148545

詳解 (共 7 筆)

#732823

有輔佐人在

就是當事人"比較無法參與"才要輔佐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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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69
第 31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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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652
(D)協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須經行政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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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70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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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518
不懂為何D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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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884
[行政程序一般原則] 一、適用於公權力...
(共 2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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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916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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