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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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958), C(84), D(3), E(0) #148552

詳解 (共 2 筆)

#1329753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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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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