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處理期間為: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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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47), C(32), D(2), E(0) #148606

詳解 (共 2 筆)

#1004558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訴願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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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223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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