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其權益者,經行政機關通知其參加行政程序後,其在行政程序上之地位為:
(A)輔佐人
(B)當事人
(C)證人
(D)無關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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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087), C(55), D(312), E(0) #148609

詳解 (共 4 筆)

#797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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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23才對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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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994
當事人:申請人 、相對人、陳情人、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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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755

最解跟2F 不知道在幹麼....答不對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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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501
這是法條規定-行政程序法第20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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