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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不是讓與財產的契約?
(A) 買賣
(B) 互易
(C) 贈與
(D) 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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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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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un Fang 高三下 (2012/03/15)
第  528    條(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看完整詳解
3F
riven chang (2014/10/20)
  • (A)<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B)<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 (C)<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 (D)<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4F
國三下 (2018/12/14)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

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

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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