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來自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
(A) 受僱者必須於任職滿六個月後,方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B)受僱於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C)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D)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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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555), C(95), D(65), E(0) #556256
統計: A(102), B(555), C(95), D(65), E(0) #556256
詳解 (共 6 筆)
#1415032
育嬰留職停薪~>性平法~>六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服法~>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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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027
| 第 19 條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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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555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業保險法》規定,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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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339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請將題目A修改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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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755
|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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