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土地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下列何者屬於土地法所稱之建築用地?(A)港灣(B)船埠(C)堤堰(D)漁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