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指定辯護之情形?(A)屬於法院強制辯護之案件,而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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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oy Liu 高一下 (2014/05/23)
第 31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或被告因智能障 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 而聲請 指定,
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 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共通辯護 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檢察官 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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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加油 大一下 (2021/10/31)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 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