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及卷宗?
(A)輔佐人 
(B)證人 
(C)鑑定人 
(D)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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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5), C(74), D(1171), E(0) #389798

詳解 (共 4 筆)

#822349
第 24 條第1項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所以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時,代理人具有跟當事人相同權限,除但書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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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84
第 46 條
當事人
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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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256
代理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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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666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家機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
四、涉及訴訟進行中之資料。
五、涉及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為確保行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而有保密之必要。
六、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第一項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行政機關得收取費用。」
《行政程序法》第29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代理者,不在此限。」
解釋: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是法律明文賦予申請閱覽、抄寫等權利的主體。
* 代理人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9條,可以代表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行為的人。既然代理人可以代表當事人,那麼當事人可以行使的閱覽權利,代理人通常也可以代表當事人行使。
* 輔佐人(通常協助當事人但不獨立行使權利)、證人(提供證詞)和鑑定人(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在行政程序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法律並未賦予他們直接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及卷宗的權利。他們如果需要參考資料,通常是透過當事人或行政機關的安排。
因此,最符合法律規定的選項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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