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以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B)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C)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即日起算
(D)皆以對於人民有利者,作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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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787), C(273), D(1642), E(0) #389802
統計: A(189), B(787), C(273), D(1642), E(0) #389802
詳解 (共 10 筆)
#853139
D字面意思應就是「機關計算期間,都以對人民有利的方式計算」沒錯,而不是如樓上說的「機關都以有利處分的期間計算方式來計算不利處分」。
D選項是錯在"皆"。因法條規定,不利處分之期間計算本來依48V,但若依II、IV項的算法會較有利於人民,就可以依這樣算。也就是,即使算法較有利於人民,非2項(始日)、4項(末日)也不能適用。 這是因為即使是對人民不利處分,對人民較有利的期間算法仍不同(ex.停工停業與繳交罰鍰)。
例如,1/30 VA送達,內容為「30日內繳交罰鍰」。因罰鍰為不利處分,本應適用48V,始日不計時刻算一天,末日為休息日照計(1/30~2/28 23:59:59前要繳)。但此種算法明顯不利人民,故可依48V但書,適用48II,1/30不算在期間內,從隔天1/31起算,且依48IV,2/28為假日,末日延至隔天(1/31~2/29或3/1)。
又,假設1/30送達之VA內容為「一個月內繳交罰鍰」,罰鍰亦為不利處分。針對所謂「一個月」,到底是1/30~2/26(28天)、1/30~2/27(29天)、1/30~2/28(30天)、1/30~2/29(31天)、1/31~2/27(28天)、1/31~2/28(29天)、1/31~3/1(30天)、1/31~3/2(31天)哪一種,究竟何時起何時終,自須以法條統一規定。 若D正確,皆採對人民有利之算法,所謂「一個月」自應解釋為31天才是。但法條規定顯非如此。始日依48V規定本應不計時刻算入1/30,但若依48II從1/31算明顯才有利,採之。48III規定末日,以月計算而非從1號計者,以最後月相當日前一天當末日,無該相當日以該月最後日為末日,故末日為2/28,但依48IV順延一天再繳則更有利。結論是期間為1/31~2/29或3/1。
同理,若1/30之VA為「停工一個月」,就反過來,若D正確,則將「一個月」解釋為28天才是有利人民,但結論大家都知道,依法條規定之期間應為1/30~2/28(始日與末日均計入)。
綜上,D錯在機關非皆以對人民有利的算法計算不利處分期間,而是原則以法條規定之48V處理,若II、IV更有利,才變動始末日。
ps. 48V但書無法解釋成「即使I、III項對人民較有利,也不能適用。」,因不管有利不利,該兩項均一定會適用到:以時計算就會用到I,非首日起算就會用到III,沒有「適用I或III較有利人民,不適用則較不利」的情況。因該兩項性質上乃定義之規定,非屬變更變動的供選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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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205
過了一年再看最佳解就秒懂了... XD
就處分期間長短而言,
在行程法第48條規定中,
對人民有利處分與不利處分(或處罰)的計算依據是有差別的,
對人民有利處分之規定並不能直接套用在不利處分的規定上噢,
通常對人民有利的期間會比較長(對我有好處時間再久也樂見其成),
對人民有利處分之規定並不能直接套用在不利處分的規定上噢,
通常對人民有利的期間會比較長(對我有好處時間再久也樂見其成),
對人民不利或處罰的期間相對較短(痛苦過程早點開始早點解脫),
把法條直接抓出來比較應該會看得比較清楚!:)
行程法第48條
第2項(有利→隔日起算;不利→即日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有利)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不利,參照第5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第4項(有利→延至休假日隔日)和第5項(不利→休假日仍照計)一起對照看: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有利)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不利)
(D)會選錯我想是因為,這個有利指的是第48條中有利處分的期間計算,而不是行政機關對人民作出有利的期間計算,大部分的人可能都被選項的意思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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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64
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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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335
始日假日均計入,不是縮短人民的救濟期間,而是讓不利處分的期間快點結束,這樣才有利於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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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08
| 第 48 條 |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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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63
最佳解的意思是 讓人民的好處期 更久 讓人民的痛苦期 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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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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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373
A 48I
BC 48V
簡單說, D錯在"皆".只有依48II或IV比較有利才能變動算法.也就是,能因較有利於人民而變動的只有兩種情形:1.始日不計入較有利(48II), 2.末日遇假日而延後(48IV).若遇到I和III,法條規定怎麼算就是怎麼算,不因有其他更有利人民之解釋方法就能自以為而變動.
例子可參見我以前的文:不利處分中之"一個月"的解釋,真要最有利人民,應該分別解釋成28天(停業停工)或31天(繳罰鍰).但,48III並未在48V但書中,故"非自 星期一/1日/1月1日 開始的期間,末日應為哪天"是固定依48III計算的,不因人民想解釋成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而變動.
BC 48V
簡單說, D錯在"皆".只有依48II或IV比較有利才能變動算法.也就是,能因較有利於人民而變動的只有兩種情形:1.始日不計入較有利(48II), 2.末日遇假日而延後(48IV).若遇到I和III,法條規定怎麼算就是怎麼算,不因有其他更有利人民之解釋方法就能自以為而變動.
例子可參見我以前的文:不利處分中之"一個月"的解釋,真要最有利人民,應該分別解釋成28天(停業停工)或31天(繳罰鍰).但,48III並未在48V但書中,故"非自 星期一/1日/1月1日 開始的期間,末日應為哪天"是固定依48III計算的,不因人民想解釋成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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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305
不利者要縮短他能夠救濟的期間,所以使日要記假日亦照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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