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多少時間,便利當事人或 其代理人參與?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相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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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4), C(26), D(448), E(0) #389809

詳解 (共 1 筆)

#602097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 ,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 其代理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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