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情形收養無效? (A)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B)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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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Nori 高三下 (2019/09/19)
第 1079-4 條(收養無效) 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1條、第1075條、第1076-1條、第1076-2條第一項或第1079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第 1079-5 條(收養得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