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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應為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學歷變更登記
(B)職業變更登記
(C)出生登記
(D)國籍回復
戶籍法規
-
101 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8081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94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Berry
國一下 (2012/07/07)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Juju
高三上 (2016/10/30)
戶籍法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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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應為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學歷變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