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是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之相關法律責任 ?a 刑罰 ;b 民事罰 c.行政罰。
(A)ab
(B)ac
(C)bc
(D)abc •
統計: A(1516), B(63), C(276), D(2410), E(0) #217012
詳解 (共 10 筆)
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
行為 態樣 |
法 律 責 任 |
備 註 |
刑罰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
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
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民事 侵權 |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
行政罰 |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行政法規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相關法律和命令。所以像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都是行政法規
-->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屬行政法規,所以相關的罰則,如罰鍰,公布姓名等,皆屬行政罰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題目又沒說學生滿幾歲.......
而滿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國高中生,如有犯罪行為,原則上仍有刑法之適用,而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只不過依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而已(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而在程序方面,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需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非直接依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參照)。
至於未滿十四歲的國中生、國小生,雖然不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即前述刑法第18條所稱之不罰),但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十二歲以上在一定條件下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時,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少年法院仍可視具體情形對少年施以保護處分(例如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參照)等處置,因此,並非無法可管。
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
行為 態樣 |
法 律 責 任 |
備 註 |
|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
|
刑罰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
刑罰 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
|
刑罰 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
|
刑罰 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
|
刑罰 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
|
民事 侵權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
|
行政罰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