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合法之著作利用行為?
(A)將他人文章與照片轉貼於自己部落格,供網友點閱
(B)學校電影社為教學目的每週三向影音出租店租用光碟公開上映,供全校師生觀賞
(C)因報導時事所需,轉播某樂團之演出過程約一分鐘
(D)將他人創作之詩詞更改為打油詩,致創作人之名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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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041), C(4680), D(88), E(0) #455955
統計: A(92), B(1041), C(4680), D(88), E(0) #455955
詳解 (共 10 筆)
#760903
著作權法第47條第3、4項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課堂上播放電影,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
(課堂上播放電影,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已超過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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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470
供【全校】師生觀賞
→逾越「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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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83320
(A)將他人文章與照片轉貼於自己部落格,供網友點閱
通常要註明出處阿
例如我po一篇勵志的文章在我的FB,下面引文不就是會寫說出自於商周雜誌嗎?
所以重點是要註明出處
至於你說現在網路現況,因為防不慎防,抓不完,著作人總不能一天到晚掛在網路上看誰盜取他的文章或照片,吃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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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484
不是沒被抓或抓不到就沒違法... 那只是因為人力物力設備資源不足無法全部繩之以法, 於有限行政司法資源內先處理較大宗、受責難程度較重、或較受矚目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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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72
常理不符合考題 會錯 還是多看法條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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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22005
真的不能用常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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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853
用常理錯的機會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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