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負擔行為?(A) 債務承擔 (B) 債務免除 (C) 債權讓與 (D)..-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羽柴秀吉 國三下 (2011/12/07)
負擔行為即是債權行為,為該法律行為的目的係使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負擔行為具有相對性,僅在行為人與相對人間發生效力,並沒有普遍對世的效力,僅法律行為的相對人受其拘束,例如:買賣的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互付給付的義務,買受人有給付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而契約以外的第三人便無此義務去履行。處分行為即是物權行為,即是該法律行為的目的係使民法上權利直接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效果,處分行為具有對世效,不僅是相對人受到限制,即令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同受拘束。兩者的區別,舉例來說:甲以五十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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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漢堡包 國二下 (2016/07/02)
20.債權讓與之性質為: (A)債權行為 (B)債務行為 (C)準物權行為 (D)物權行為 答案:C 但是10F說債務承擔、債務免除、債權讓與乃處分行為,8F說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所以請問債權讓與是物權行為還是準物權行為? |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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