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選舉無效訴訟之被告?
(A)檢察官
(B)候選人
(C)選舉委員會
(D)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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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2), C(691), D(253), E(0) #247702
統計: A(9), B(62), C(691), D(253), E(0) #247702
詳解 (共 2 筆)
#1319041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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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8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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