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無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
(A) 精神病患
(B) 植物人
(C) 公司
(D) 獨資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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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8), C(14), D(169), E(0) #223005
統計: A(35), B(38), C(14), D(169), E(0) #223005
詳解 (共 1 筆)
#201443
按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
第 399號判決略以:「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
人為處罰之對象,始符合法律規定。」同院88年度判字第3340號判
決略以:「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
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
體。至應否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應否
辦理營業登記,乃因其所得、因其行為之不同而異,非可因此不同
,謂為獨資商號與出資之個人乃不同之主體。」同院87年度判字第
729號判決要旨略以:「查中○飼料行係獨資商號非屬法人,不具
法人人格,應以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主體,使用商號名稱,僅為營
業上便利,無訴法上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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